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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工程变更管理日益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得到提高

阅读次数:12012019-11-19 14:06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增加总金额得到有效控制,全区工程变更管理日益规范。

今年5月,《管理规定》已届满5年有效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广泛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工程变更分类标准、审批程序、备案方式等进行了优化和整合,联合区财政局等6个部门,重新修订出台《管理规定》。通过科学合理运用“加减乘除”工作法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各建设(代建)单位应从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实现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

运用“加法”适应发展要求

综合考虑近年来人工费、材料费大幅上涨的实际情况,《管理规定》将原来的一次工程变更增减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分类标准金额上限提高到400万元,更贴近现实工作需要。同时,增加了代建单位数量,由原来的区基建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和区交投公司3家单位增加为区基建办、区土地开发中心、区建设管理公司、区信投公司、区河涌管理所、区污水公司、区通信管道公司等7家单位,并增加各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真正实现“谁主管,谁负责”。

运用“减法”简化审批程序

《管理规定》取消了二类变更会审制度,采用合并报批做法,提升了审批效率。明确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无相关约定或合同组成文件的条款相关约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计价规范协商以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解决,不需按工程变更报审批。规定需审批的工程变更必须做到“先审批,后实施”,对可以备案的工程变更需在实施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切实简化审批程序。

运用“乘法”增强管理合力

《管理规定》将区财政局、区基建办、区土地开发中心等多个单位统一纳入管理范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严格控制建设(代建)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从立项、设计等前期工作环节把关,对初步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进行内部会审,细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条款。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有效实现工程变更事务“分得清,抓得准,管得住”。

运用“除法”消除监督盲点

全面实施“监督上的再监督、检查上的再检查”职责,不再参加与纪检监察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具体政府行政职能,同时按照工程变更数据对接区纪检监察再监督大数据平台的工作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系统”,将全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变更统一纳入系统监管,实时反映监管动态,真正做到廉政监督无盲点、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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