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的坑那么多?如何才能够避开?加班怎么办?生病无法工作怎么办?一不小心手滑删除了文件怎么办?有哪些小习惯可以让自己具备在职场更好地成长?这次知乎君给你的这份职场「套路」盘点,绝对可以帮到你
特别想跟老板说一句:欠我的加班费,你打算什么时候给?
知乎机构号:洪文律所(知乎编辑推荐)
常在职场走,难免会加班。对于我们职场人来说,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加班费就成了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加班费是对其付出过量劳动的一种补偿;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说,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从而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那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如此重要的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洪文君教你如何用三步轻松计算加班费:
第一步:确定加班事实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事实」。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单位才支付加班费用。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如果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则视为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计薪时间为 21.75 天和 174 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三步: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也分为不同的情况,因此,在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依照法规对现实情况进行区分,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3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意: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如果不放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第 44 第 1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 44 第 3 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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